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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流程的通知 | ||||
作者:财政局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9-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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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采购〔2008〕14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相关供应商: 为进一步加强与采购单位、供应商之间的协作,规范工作程序,切实提高工作效能,更好地为采购单位和供应商服务,现对政府采购流程作出如下规定。 一、采购计划申报程序 采购人在申报计划前应首先做好市场调查,考察所采购项目的规格、型号、技术参数、价格等,并做好采购预算。 1.采购人根据调查结果填报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计划表的填报一定要完整清晰,提出合理的采购项目质量、服务及时间要求,经单位政府采购联络员审核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县政府采购办登记采购。 2.采购人若使用单位自有帐户资金实施采购的,应根据采购预算将资金汇入“政府采购专户”;采购人若使用预算内资金或项目资金采购的,应先到县财政局业务股室进行确认,确认后报县政府采购办办理采购。确认资金的县财政局业务股室应当在收到县政府采购办抄送的“政府采购项目办理通知书”后及时将采购资金拨付采购人。采购人若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实施采购的,须出具《政府采购项目资金落实承诺函》,明确付款的资金来源、付款的时期和金额。 3.县政府采购办将根据资金到帐情况和财政局业务股室确认的资金证明实施政府采购活动。 二、采购活动实施程序 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的基本程序为:项目委托→组织实施采购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签订采购合同→履约和监督验收→资金结算支付→文件备案及归档保存。具体采购项目的组织程序: 1.电脑、打印机、空调、公务用车等采购项目实行询价或协议供货采购方式。 询价或协议供货的流程为:采购人考察市场填报采购计划和落实资金→县政府采购办登记审批和核对资金落实情况→县政府采购办进行询价或按协议供货价采购并下发成交通知书→供货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并到县政府采购办审核备案→双方履行合同→采购人验收货物、出具验收报告→采购人的政府采购联络员将合同、验收报告和负责人签字的发票交单位报帐员审核→采购人的政府采购联络员持政府采购申请批复表、验收报告和发票办理结算。 2.定点采购项目程序 (1)车辆定点保险采购程序 新增车辆或车辆变动由单位填报《休宁县县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车辆保险办理申报表》,通知服务保险公司上门服务→服务保险公司出具保单→采购办审核保险项目、金额并通过政府网发送各单位复审→采购办审核发票与保险公司办理结算→发票由采购办送达结算中心记帐。 (2)定点印刷采购程序 采购人与定点印刷厂签订《休宁县行政事业单位印刷品采购申请表》(申请表上应注明对印刷品项目、规格、印刷数量、单价等内容)→采购人审核并加盖单位公章→印刷厂履行印刷业务→采购人验收→采购办复核印刷品项目、价格并加盖单位公章→定点印刷厂与采购人结算(发票入账需附带采购申请表)。 3.其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程序 在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内容的同时,采购人应积极配合县政府采购办做好各个采购环节工作。具体程序为: (1)公开招标采购 《政府采购法》规定公开招标限额由省政府或省政府委托市政府制定,我省货物类和服务类采购预算达到30万元,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工程类采购按《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文件执行。 办理时限:自发布信息至招标结束需30日(其中〈政府采购法〉规定: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办理程序:项目受理→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答疑→投标、开标与评标→发布中标公告(法定不少于7个工作日) ⑵邀请招标采购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对可以采取邀请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作了限制性规定,规定以下项目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采购①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但采用此种采购方式需经县财政局批准。 办理时限:自发布信息至招标结束需30日(其中〈政府采购法〉规定: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办理程序:采购方式报批→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法定不少于7个工作日)→资格预审(公告结束后3个工作日)→发布投标邀请书→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答疑→投标、开标与评标→发布中标公告(法定不少于7个工作日) ⑶竞争性谈判采购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①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③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④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办理时限:自发布信息至谈判结束需5-8日 办理程序:接受委托→采购方式报批→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发售谈判文件→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发布成交公告(3个工作日) ⑷单一来源采购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①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②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③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办理时限:自发布信息至开标结束需10日 办理程序:接受委托→采购方式报批→成立谈判小组→组织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 ⑸询价采购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办理时限:自发布信息至询价开标结束需3-6日 办理程序:接受委托→编制询价函→成立询价小组→发售询价函→询价小组询价→确定成交供应商→发布成交公告(3个工作日) 分散采购活动中所采取的采购方式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三、采购项目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1.合同的签订: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在接到中标(成交)通知书或公告后30日内签订合同,并在签订之日起的7日内将合同报到县政府采购办审查备案。 2.合同履行必须在政府采购合同报县政府采购办审查备案后方可实施。 四、采购项目的验收结算 1.采购项目完成后,应由采购人的采购联络员和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项目复杂的可以邀请质监部门帮助验收。 2.采购人的采购联络员应将政府采购申请表、采购合同、单位负责签字后的发票、验收报告交采购单位报帐员审核。 3.采购人的采购联络员持政府采购申请表、验收报告和发票办理付款手续。 五、其他注意事项 1.采购人应将本年的采购计划列入年度采购预算,根据需求合理安排月度采购计划,及时做好采购前的市场调研,填报采购计划申报表,并对采购项目认真做好验收工作。 2.采购单位应成立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由政府采购联络员统一管理政府采购事务,政府采购联络员和单位报帐员应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采购预算编制、采购计划上报、资金落实、采购项目实施、采购项目验收、采购结果审核等各项工作。同时在单位内部主动做好政府采购政策宣传工作,对需要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及时提出建议。 3.对县政府规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因时间或政策性因素,不能按正常政府采购程序完成的项目,采购单位必须在实施之前以书面方式上报,并提供相关文件依据。 4.分散采购按照分散采购管理规定办理,采购项目的实施须在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采购活动必须遵守《政府采购法》的要求。 二〇〇八年九月九日 |
文章录入:休宁财政局 责任编辑:休宁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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