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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休宁县政府采购工作“八不准、一回避”制度           ★★★ 【字体:
休宁县政府采购工作“八不准、一回避”制度
作者:财政局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9-17    

为严格政府采购工作纪律,规范政府采购工作人员行为,要求从事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做到“八不准、一回避”。

八不准:

一、不准接受供应商宴请或消费性邀请;

二、不准擅自参加供应商邀请的各种庆典、参观、考察;

三、不准接受供应商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四、不准收取回扣、中介费、好处费或享用供应商提供的福利待遇;

五、不准利用职权让供应商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六、不准利用职权向供应商借钱或无偿占有其钱物;

七、不准安排配偶、子女、亲属到供应商处工作;

八、对反映政府采购过程中违纪违法行为不准打击报复;

一回避:

一、采购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亲属应回避。

文章录入:休宁财政局    责任编辑:休宁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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