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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休宁县政府采购工作“八不准、一回避”制度 | ||||
作者:财政局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9-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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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格政府采购工作纪律,规范政府采购工作人员行为,要求从事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做到“八不准、一回避”。 八不准: 一、不准接受供应商宴请或消费性邀请; 二、不准擅自参加供应商邀请的各种庆典、参观、考察; 三、不准接受供应商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四、不准收取回扣、中介费、好处费或享用供应商提供的福利待遇; 五、不准利用职权让供应商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六、不准利用职权向供应商借钱或无偿占有其钱物; 七、不准安排配偶、子女、亲属到供应商处工作; 八、对反映政府采购过程中违纪违法行为不准打击报复; 一回避: 一、采购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亲属应回避。 |
文章录入:休宁财政局 责任编辑:休宁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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